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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兵兵 | 含有地名商标正当使用与侵权认定——重点以酒类地名商标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地名或含有地名作为商标的特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三、含有地名的酒类商标历史沿革、特点和商标专用权范围确定
四、地名商标或含有地名(或简称)的商标的正当使用应考虑的因素
五、地名商标或含有地名的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六、酒类地名商标或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区域性与消费者认知程度
结 语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3条、第9条。【2】王太平:《商标符号利益的法律分配:商标法构造与操作的符号学解释》,载《法学杂志》2021年第6期。【3】彭学龙:《商标显著性新探》,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4】杨金琪主编:《商标注册与法律实务438问》,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81页。【5】参见《茅台酒厂停止生产“贵州醇”》,《文摘报》1999年6月10日,第l版。
【6】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2-12/22/content_1481237.htm,2022年6月12日访问。【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8】该《意见》已于2004年6月30日废止。【9】王平、绍云、刘瑜:《从“自蒲黄酒"案看地各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3期。
【10】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65号。【11】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5年第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1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661号民事裁定书。【1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苏民三审监字第8号《关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他字第 10号请示答复。【14】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限制的法理基础》,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15】郭旭、徐志昆:《贵州白酒品牌体系构建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载《贵阳商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16】参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府办发〔2016〕33号《贵州省推动白酒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17】彭礼堂:《公共利益论域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10月版,第70页。
【18】吴文俊:《贵州酱酒联盟合体专卖店正式启航》,载《西南商报》2014年8月1日第4版。http://xnsb.newssc.org/html/2014-08/01/content_2091893.htm,2022年4月27日访问。【19】何涛、曾加录:《组团出击酒博会“金沙产区”酒香迷人》,载《贵州日报》2020年9月14日第5版。http://szb.gzrbs.com.cn/gzrb/gzrb/rb/20200914/Articel05007JQ.htm,2022年5月12日访问。【20】参见:《金沙:从“乌金”到“佳酿”的转型之路》,载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ijie.gov.cn/yw/qxdt/jsx_5125395/202201/t20220107_72267214.html,2022年4月27日访问。【21】陈立彬、赵雅蓉、江林:《从品牌文化到品牌购买行为:一个认知过程的视角—基于扎根理论的分析》,载《商业经济研究》2020年第7期。【22】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通知,黔发改高技〔2021〕686号《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dlygk/jjgzlfz/ghjh/zxgh_5870292/202109/t20210929_70668179.html,2022年4月27日访问。【23】见《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第1691页。【24】2005年版《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第l1条列出了5种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的情形:(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25】董炳和:《我国商标法上地名商标的其他含义——以“红河”商标争议案为切入点》,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26】参见WorldCarpets,Inc.,v.DickLittrell’S New World Carp ets,438 F.2d 482,485,5 Cir.1971。【27】王利明:《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28】阳晓伟、庞磊、闭明雄:《反公地悲剧’问题研究进展》,载《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9期。【29】阳晓伟、杨春学:《“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比较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30】王太平:《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31】吕炳斌:《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化解》,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32】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33】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589号民事判决书。【3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86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35】谢晴川:《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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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兵兵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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